普 通
苏州大学
沙钢钢铁学院
沙钢字[2013] 7号
苏州大学沙钢钢铁学院校外实习管理条例
开展校企合作、工学结合等生产实习是“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”的一项重要制度。为有效推进学校的生产实习工作,加强学生在校外实习的管理,保证校外实习教学效果及保障学生人身安全,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校内实习管理条例如下,请严格遵守。
第一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,接受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双重管理。
第二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服从带队老师的管理,学生在实习前必须按动员要求,认真学习实习工作计划,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、方法和步骤,做好准备,按照实习的相关计划和要求进行实习。
第三条 学校统一安排交通工具接送学生乘车前往实习地点或返校期间,必须听从实习指导教师指挥和统一调度,学生不得擅自乘坐其它交通工具。
第四条 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,尊重实习单位的指导师傅,听从指导师傅的安排,虚心学习,不得顶撞指导师傅。
第五条 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、操作规程、劳动纪律和安全要求。着装应适合劳动特点,必须穿着统一的劳保服、劳保鞋,佩戴安全帽。
第六条 在生产实习车间,未经指导教师及实习单位的指导师傅许可,不得擅自操作机械设备、做违反规章制度的事情。实习期间,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则造成自身伤害由于学生本人负责,造成他人伤害或企业经济损失的,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。
第七条 实习期间,学生要特别注意交通安全、人身安全等,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。如有意外发生,要立即报告带队老师及单位指导师傅,进行妥善处理。
第八条 校外实习期间,服从集体住宿安排,不得外宿。期间有指导教师进行查寝,发现有外宿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业余时间外出必须三人以上,未经带队老师许可,严禁单独外出。
第九条 学生不得无故不参加校外生产实习,原则上不得请假,经批准后方可离开,否则按旷课处理,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。
第十条 学生不得无故缺席校外生产实习,原则上不得请假。如有特殊事情经批准后方可离开,否则按旷课处理,学院给予相应纪律处分。
第十一条 实习工作期间,爱护实习单位公物,不得随意损坏,造成损坏的,由当事人按照实习单位相关制度进行赔偿。
第十二条 实习期间,严禁迟到、早退、擅自离开工作岗位、互串岗位和干私活等,否则按实习单位纪律结合学校管理规定进行处理,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苏州大学沙钢钢铁学院
二零一三年九月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