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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沙钢钢铁学院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2022-06-03


普 通

苏州大学沙钢钢铁学院

沙钢字[2022]3号

关于印发《沙钢钢铁学院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
各位老师:

《沙钢钢铁学院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》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特此通知。



沙钢钢铁学院

二0二二年五月十日









沙钢钢铁学院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
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 为避免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各类问题,保证学院各类印章正确使用和妥善管理,保证学院各项工作正常开展,特制订本规定。

第二条  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院党委印章、行政印章、分工会印章、院领导印章等四个印章。

  

第二章 印章的规格和式样

第三条  “中国共产党苏州大学沙钢钢铁学院委员会”、“苏州大学沙钢钢铁学院”、“苏州大学工会委员会沙钢钢铁学院分工会”印章均为圆形,直径为4厘米。院领导印章为院领导本人手写体或镌刻体。

   

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

第四条  印章要专管专用。学院党委印章由学院专职组织员负责保管使用,责任人为学院党委书记;行政印章由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使用,责任人为院长;分工会印章由分工会委员负责保管使用,责任人为分工会主席。学院领导印章由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使用,责任人为院领导本人。印章的保管使用者要认真负责,坚持原则,并按规定手续用章。印章管理员因事假、病假等原因临时不在岗位时,要做好印章管理交接工作。

第五条  印章应在办公室内使用,任何人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。印章须保管在有防盗措施的储存柜中,随用随锁。

第六条  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。如因特殊情况需在保管场所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,必须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,并由分管领导在现场监印。

  

第四章 使用印章的各类程序和要求

第七条  印章不得擅自使用,须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,必须手续齐备并按规定进行登记,填写用印日期、事由、用印数、批准人、经办人等信息,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、立卷归档。

第八条 学院呈报上级的报告、请示、公函、申报材料、公文、报表等文件须经院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。

第九条 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对外开具介绍信,申报的各级各类教学、科研申请材料及财务凭单等,须经院领导同意方可加盖印章。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协议、意向书,以学院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书、证件,以及经院领导批准的其它需要使用学院印章的文件,须经院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。

第十条 学生有关证明、介绍信、成绩单等材料,须按规定经相关负责人核实认可后方可用印。

第十一条 院领导印章用于以学院名义办理,应由院领导签署的业务文件;以学院或院领导的名义,应由院领导签署的合同、协议、公函、证书、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等;其他经院领导授权可使用签名章的文件、材料等。

第十二条 涉及以下情况不得用印:(1)上报或下发的用印材料中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;(2)非本院教职工或与本院工作、业务无关;(3)涉及个人财产、经济、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材料;(4)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;(5)空白材料;(6)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及其他不得用印情况。

第十三条 用印时,印章保管人必须审阅用印内容,检查审批手续,发现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符,严禁用印。


  第五章 有关责任

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和学院审批私刻印章,或使用伪造、变造印章,以及弄虚作假骗用印章,学院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,并追究因此造成的损失;情节构成犯罪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十五条 不按照规定审查、登记和用印,未经批准在办公地点之外用印,保管不善丢失印章,情节轻微的给予监印人批评教育;造成不可挽回影响和经济损失,学院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,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。

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,影响学院正常管理工作,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,学院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,并追究因此造成的损失;情节构成犯罪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











抄送: 金属材料工程系  冶金工程系  复合材料工程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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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钢钢铁学院 苏州市相城区济学路8号 邮编:215137
School of Iron and Steel, Soochow University Suzhou, 215137 China